上海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508

  研究生实习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把课堂理论知识付诸实践,提高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确保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根据学校和研究生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及专业特点,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实习有关规定:

1.实习时间暂定在二年级上学期,为期一学期,学生要保证每星期至少有两天时间在实习单位。

2.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由部门统一安排实习。如果有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前须出具实习单位证明。实习单位确定后,未经部门及实习单位同意,不能擅自更换实习单位。

3.学生在实习期间,需接受部门和实习单位的双重领导与管理,同时要积极和部门指导教师交流与沟通,保证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4.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5.学生要严格遵守部门请假规定,实习期间请假一天以内由指导老师批准,二天内由实习单位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需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因故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实习考核。

6.部门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做好学生实习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学生要自觉遵守实习期间的安全及纪律规定。

7.实习期满后,学生填写并向实习单位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毕业实习鉴定表》,通过实习单位考核后,再交由部门考核和存档。

8.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将列入学生在校的表现评定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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