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决定》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28浏览次数:403

关于印发《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决定》的通知

 

              上外学〔201915                签发人:   



 


 


关于印发《修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决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动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落实到位,顺应我校学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形势,现对《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出修改,自2019111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组织、协助他人或机构在校内开展活动;擅自以他人、学校或校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冒充他人签名,情节严重者;给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应内容修改为:



“(一)若发现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应根据其违纪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理。”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3点的(9)修改为:



(9) 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以及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如考试另有要求时除外);”



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6点修改为:



6.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后,要及时报告主考,掌握确凿证据。主考应明确宣布取消当事人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考试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开课院(系、部)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学生所在院(系)。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处理举报、查阅监控录像等)发现并查证学生存在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均应根据其违纪情况和性质进行处理。”



五、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外学〔201812号)予以废止。”



六、将规定中的“给予”全部替换为“给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1028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028日印发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