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员大会(二级教代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17浏览次数:452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员大会(二级教代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6月修订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各项合法权益,促进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职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大会(简称教代会)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员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民主权利,体现当家作主政治地位,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二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员,凡能履行教职员职责和工会会员义务,自觉遵守教代会议事规则,均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拥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动议、提案的权利,拥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质询的权利。

第三条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学校批准,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下,选举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委员或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二)审议并表决通过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并表决通过工会主席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制订、修订并表决通过马克思主义学院津贴分配条例、岗位职责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员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经公示后由学院院长颁布施行。

(五)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员文体活动、医疗保险、旅游、节假日补贴慰问等重要福利事项。

(六)在党支部安排下,见证新任领导班子成员就职承诺与保证。考核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民主评议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班子成员。

第四条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代会的议事程序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科学发展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员关注的突出问题,充分反映民意。

(二)教代会议题的确定办法:(1)由党支部召集院务会议商定(2)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负责提交院务会议确定。(3)教代会代表临时动议,经全体举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列入议题。

(三)教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遵循理性和程序公平原则,宣布提交教代会讨论的议题并交付表决;其次根据会期和表决通过的议题确定报告和讨论发言时间;讨论发言要求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围绕议题充分表达意见。讨论发言严禁人身攻击和肢体语言,违者取消代表资格。

(四)教代会实行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表决方式。举手表决确定提交教代会讨论的议题,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教代会决议的通过与否。

(五)为确保教代会决议的合法性,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员参加,决议须得全体教职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代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应由工会负责形成书面文件进行公示,经院务会议成员会签后正式生效实施。

第五条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代会的组织筹备

(一)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经党支部、行政班子、工会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员要求,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代会组织筹备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领导下进行。支部应将教代会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支部书记作为教代会第一责任人,在议题选定、会议召开、职权落实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

(三)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筹备的工作机构。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向校工会提交召开二级教代会的请示报告,接受校工会指导,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教代会换届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委员会组成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根据党支部和学校工会指示进行换届选举。

(二)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院工会委员会。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委员3人,性别依学院教职员性别比例而定,工会委员不得兼任学院院长、副院长。

(三)新任工会委员会会议应确定委员分工,其中1人为工会主席,全面负责学院工会日常事务和参加院务会议。1人须兼学院妇女委员,1人须兼学院信息员。

(四)工会委员因各种原因调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工会应在党支部领导下,于一月内召开教职员临时大会选举增补,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二级教代会休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提案的交办、督促办理,监督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教职工对决议执行的各项质询并负责信息反馈、沟通。

(二)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筹备每学期一次的教代会。负责教代会议题提案征集、文件起草打印、会议记录和决议公示、会签和存档等会务工作。

(三)工会积极支持党支部、行政班子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会代表和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在教职工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职工提供法律(规章制度)援助,进行维权工作。

(五)工会作为院务会议成员之一,以工会主席代表出席、或其他委员根据需要列席,参与马克思主义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六)工会通过旁听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监督党政班子勤政廉洁、公开院务、改进工作。

(七)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关心教职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发放福利慰问品,上门慰问探望离退休人员和因病因事休假的职工。

(八)工会积极主动组织会员开展学习、文体和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满足教职员的精神文化需求,创建和谐、友爱的教工小家。

第八条本条例自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代会表决投票通过之日起生效。